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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加快推进

已有 1082 次阅读2008-10-4 10:42 |个人分类:技术|系统分类:工作•职业•资料•技术

     从2009年1月1日开始,新疆阿勒泰地区将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。由该地区纪委、监察局和预防腐败办公室制定的《县(处)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的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共有8章23条,内容并不繁杂,但却有诸多重大突破,即:在申报对象上,由仅限于“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”变为包括一些握有“实权”的工
作人员;在申报内容上,把“收入申报”变为“财产申报”;在监督方式上,由内部监管变为公开监督。因此,《规定》一露面,便被誉为“阳光法案”。(见2008年9月28日四川新闻网)尽管其效果尚待观察,但诚如清华大学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建明所说的,这是一项“破冰之举”,为中国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提供“良好范本”。(见2008年9月28日四川新闻网)笔者则以为,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加快推进。

    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是把反腐败斗争引向深入的需要。党的十七大报告对反腐败斗争形势做出了“奢侈浪费、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”的判断,并提醒全党同志“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、复杂性、艰巨性”。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。如今一些贪官,贪污受贿的金额在不断攀升,几十万的已属小儿科,动辄几百万、几千万,上亿的也不鲜见。而一旦被抓,能够查证的只占犯罪金额很小的比例,大部分属于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,原来只能判5年,现在最多判10年。若实行严格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且无法隐匿,不仅可以有效遏制官员非法敛财,而且会使贪官早日现形。既然如此,这把反腐败的杀手锏为什么不用呢?

    官员财产申报已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腐败的有效手段。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源于瑞典,迄今世界上已在90多个国家和地区生根开花,在亚洲的新加坡、韩国和中国香港、澳门地区,这一制度对开展反腐败和保持官员政治清明发挥了重要作用,或曰居功甚伟。我国已经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,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我们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“水火不相容”,“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”。既然如此,套用我们一些官员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“与国际接轨”,为什么我们在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上不能尽快“与国际接轨”呢?

    加快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需要通过立法途径强制进行。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,让官员的财产暴露与阳光之下,其阻力是可想而知的。早在1987年,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、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王汉斌就在一次会议上,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议。1994年,官员《财产收入申报法》正式列入全国人大“八五”立法规划项目。但十几年过去了,尽管无论是业界还是在坊间一直呼声甚高,但却是“只听楼梯响,不见人下来”。何以如此?除了这是一项复杂的工程、落实难度大以外,官员的阻力恐怕也是一个重要原因。

    英国思想家赫兹里特说过:“一个人越是大权在握,就越是无法忍受对他使用这种权力所作的限制。”新疆阿勒泰地区推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《意见》出台之后,有关部门对当地和新疆其他地区部分官员抽样调查表明,拥护的只占一成,二成表示无所谓,七成表示反对。反对的原因是复杂的,有的属认识问题,有的认为条件不成熟,有的大概就是自身有问题了。然而,严峻的反腐败形势,绝不能因为部分官员反对停下脚步,进而把这项“阳光法案”的出台无限期地拖延下去。因此,通过立法程序强制推进,已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。(侯文学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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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W.Ding 2008-10-6 11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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